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2007年4月30日延边州人民政府同意暂借延边石岘白 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3亿元,专项用于偿还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根据国 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延边州财政局(下称:财政局)将上述3亿元汇入国家开发银 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2007年5月21日、6月1日,国家开发银行分两笔划转了财政局汇入国家开发 银行指定账户的3亿元存款,即公司已归还国家开发银行3亿元贷款本金。
    2007年6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在扣收502.74万元利息后,公司与国家开发银 行的贷款利息已全部结清。待国家开发银行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即可核销对公司 的3.35亿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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