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10天后,即6月25日,保监会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征询意见专家座谈会。
在专家发言之前,保监会简要介绍了社会对《暂行办法》的意见反馈情况。截至当天上午,共收到邮件684封,传真12份,意见集中在三个方面:费率浮动是否实行?费率浮动是否应该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费率浮动比例应该如何确定?从当天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来看,这三个方面均有所涉及。但从整体来说,专家们对《暂行办法》在持肯定态度的前提下,在部分条款和细节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
交强险实行费率浮动,有利“奖优罚劣”,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这一点上专家基本没有异议。但是,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费率浮动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同时挂钩,这种做法是否合适,专家们对此的态度截然不同。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交通道路状况和交通管理水平而言,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并不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款,同时,交管部门已经对此类行为进行了处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对违法行为罚款姑且不论,将其与费率挂钩,有重复收费之嫌。他们建议,应该将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和容易造成责任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给予后者严惩;持肯定意见者认为,费率浮动的目的是用经济手段加强风险管理,交通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源之一,必须与费率浮动挂钩,而且,不存在保险公司越权执法、双重惩罚等问题。他们的理由是,费率浮动是保险公司按照精算定价原则,对每个车主的风险做一个科学的定量,不是行政处罚,不涉及法律问题。
虽然专家们对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应该与费率浮动挂钩的态度不一致,但基本上都认为《暂行办法》中费率浮动的范围、档次太少、过于简单,相关规定应该细化,惩罚标准要明确,同时要体现出鼓励大多数人原则。也有专家提出,《暂行办法》中的最大奖惩比例应该对等,而且,在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与费率挂钩的情况下,《暂行办法》中费率的计算公式缺乏内在逻辑,存在缺陷。也有专家认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数据积累,《暂行办法》存在奖惩数据不对称、易造成车主保费大起大落现象,不符合保险的一般原理。并建议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同时,专家提出,《暂行办法》应该对保险公司费率浮动的执行情况予以明确规定,相关信息平台的建立和管理、监督等情况也应有所体现,以免使费率浮动成为以后保险公司经营车险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之一。
而社会上关于交强险的种种争议,同样在座谈会上有所反映。比如来自中消协和律师协会的代表就表示,在目前关于交强险基准费率还没有一个明确说法之前,推出费率浮动时机不太合适。并建议应该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先试行,再逐渐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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