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一消息对劳动者来说,实在是天大的好事。特别是在“黑砖窑”揭露了普天下最黑的用工后,草案中出现这样的法律规定,显得既及时又必要。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不但对“黑砖窑”事件进行了强烈抨击,而且还寄予了更大的希望,那就是通过劳动合同法,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妨大胆地设想一下,假如这个规定早就通过并予以实施,那些丧尽天良的黑砖窑主还敢如此猖狂地“剥削”被骗的农民工和孩子吗?
这样的设问或许显得有点多余。身在职场的,抑或是稍有点求职经历的人都会知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在当前几成常态,不消说那些被诱骗拐卖到黑砖窑的农民工,他们从事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正常的劳动,因而所谓的劳动合同对他们来说无异于天方夜谭;就连那些通过正常招聘途径形成事实雇佣关系的老板和职工之间,也有很多依然停留于资方口头上的劳动关系承诺,在薪酬的制订和劳资关系的确认上,资方享有绝对的决定性权利,而劳方,为了保留自己的“饭碗”,通常是不敢也不会主动提及薪酬,更不用说向老板讨要违规的双薪。
因而,有关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很有必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有了法律的约束,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就多了硬性保障。但要想让“双薪”的劳动合同得到有效执行,除了劳动执法部门的监督外,工会的力量必须强势起来。
这样说,也是基于当前的劳资生态。劳动力市场的开放,使得劳动力的需求大大增加,但大量劳动力的进城,并没有普遍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反而是加剧了劳资并不对等的关系。以加班为例,尽管明文规定节假日加班双薪甚至“三薪”,但加班者为此计较的恐怕不多,老板发善心兑现的也是凤毛麟角。
劳资之间这样的一种不对等关系需要一个第三方的调节或者平衡。这个第三方不能是政府部门,因为它们是提供服务和管理的执法主体,那么工会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前不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将采取5项措施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促进劳资和谐,其中就有工资的集体协商制度。劳方和资方如何协商?工会作为职工的组织,理应站出来,替劳动者申张权利。在协商工资时如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是如此。
然而,这又存在着一个问题。有很多企业,特别是私营小企业,没有工会组织,而这些地方的雇佣关系又恰恰是最需要劳动合同法保障的。他们的劳动合同,他们的两倍工资,如何落实,恐怕也是劳动合同法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无论如何,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者权利的主张,是对劳动者个体的尊重,也是对劳动创造价值的确认。但“过劳死”、“十年门槛”以及“黑砖窑”的存在,警醒着我们,保护劳动者不能只寄望于老板的良知,而应是制度和法律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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