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进
6月25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证监会将于近期对上市公司监管架构做出重大调整,其中包括拟新设监管四处,专门负责央企和金融类企业的监管。
“之前就有这个想法,现在还在筹备中,估计还要一段时间能出来。
新设监管四处
来自知情人士的消息显示,针对目前央企和金融类企业相对于目前内地资本市场越来越大的影响性,证监会拟在近期新成立监管四处,归上市公司监管部管辖。
目前,上市公司监管部下辖六个处室,除综合处负责部门协调工作及牵头研究上市公司监管与发展的业务创新外,其他五个处室专司监管职责。
其中,监管一处和监管二处的监管对象分别为上交所和深交所及相关证监局对于其管辖下的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管三处则主要负责深交所对于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监管。
“其实,之前的涉及央企的监管除了一处和二处的例行监管之外,三处也专门抽人出来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专门监管。”证监会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上述人士表示,“这次将央企和金融类企业专门单列出来设立一个处室专门监管,一是目前央企和金融类企业在A股市场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这点从市值可以明显看出来;二是针对目前不少央企整体上市过程中涉及到不少具体问题,作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也属于正常行为。”
早在2006年12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就下发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鼓励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从而使得资产优良的央企实现整体上市。
来自国资委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159家央企资产总额超过12万亿元,但在A股上市的资产仅为3万多亿元。
今年年初,随着沪东重机(600150.SH),东方电机(600875.SH)等公司定向增发的推出,央企整体上市俨然成为市场中一道独特的风景。
6月21日,2007年整体上市第一股沪东重机(600150.SH)的定向增发方案获得证监会发审委有条件通过。
申银万国研究所的调查显示,央企整体上市将使得A股规模大幅度扩张,据估算,“未来3年有待进入股票市场的央企净资产超过3万亿”,“以2倍PB计算,央企资产将使A股总市值超过16万亿”。
而目前A股总市值也仅仅在17万亿元左右。
“央企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成为市场热点的同时,也为监管部门带来了不少监管难题,”深交所市场监察部的一位官员表示,“例如对于央企注入资产的审核、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还有就是有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等都是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另一方面,目前10家银行类上市公司和2家保险类上市公司的总市值已经达到A股总市值的三分之一。
6月22日,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的IPO申请也已经获得证监会的核准通过。
“金融企业在A股市场已经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任何一家出现一点问题,都会对于整个A股市场产生不小的影响,”上述证监会官员表示,“所以这次将金融类企业的监管专门归口监管四处,也是情理之中。”
监管层层推进
事实上,在今年年初,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架构就进行过一次调整。
在原先的并购监管处的基础上,将原先对于上市公司并购方面的监管分为法律和会计两个方面的审核,分别归属于并购监管一处和并购监管二处管理。
记者了解到,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会计方面的申报材料单独设立一个部门来负责审核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考虑到新的会计准则的实施。
为此,证监会近日还专门成立了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来达到加强监管的目的。
尽管如此,海通证券董事长王开国日前表示,目前国内并购市场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他在建议放松对于融资的过度管制和改善并购重组机构的同时,表示希望监管部门加强对并购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现在看来,上市公司监管部前两年中在监管制度建设方面花费了不少精力,”华泰证券的一位高层表示,“现在工作重点开始从市场制度建设向制度的执行方面转移。”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21日在上海表示,要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估,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强化对上市公司治理的检查和评价。
有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证监会已经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的草案制定完毕,预计将在近期出台。
“很显然,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重点已经开始转变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打击以股价异动为重点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的一位官员在2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过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目前最为紧要的还是上市公司的治理专项活动。”
尚福林表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活动的市场程度还比较低,违反规定的报表式重组,利用借壳上市、资产注入的虚假题材影响二级市场的虚假重组等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并购重组,切实利用各种创新方式提高重组效率,进一步推动行业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目前政策惩罚力度对于违规者来说违规成本显然过低,因此监管部门在加强执行力度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加大对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上海社科院的一位研究员表示,“另外一个就是希望通过监管层的推动,能够尽早将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行为纳入证券民事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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