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4.59万件,案值91998.86万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1.12万件,案值178542万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共出动执法人员560万人次,检查重点食品市场1.6万个,检查食品经营主体1040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15.18万户,吊销营业执照4629户,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6.8万件,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5900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48件,对1. 55万吨不合格食品实施了退市,有效规范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有力促进了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六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查处违法花生油案
2.吉林省工商局查处倒卖陈化粮案
4.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查处销售假冒牛初乳案
7.重庆市大渡口区工商分局查处制售不合格猪大肠案
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查处违法花生油案
2006年2月,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某粮油有限公司2005年8月30日生产的压榨一级花生油掺假。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场查扣仓库内存放的涉嫌违法花生油478桶。
经查,北京某粮油有限公司当日生产的“配料100%花生油”是色拉油、花生油两种混合成的,但当事人擅自在每桶的外包装贴上压榨一级、配料100%花生油的标签。该批次花生油经检验“脂肪酸组成、折光指数和相对密度不符合GB1534-2003《花生油》标准要求”,而且不是100%花生油。北京某粮油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对产品质量、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
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商品,消除影响,并处5万元罚款。
吉林省工商局查处倒卖陈化粮案
2006年2月,吉林省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在粮食市场检查中查处一起倒卖陈化粮案。
经查,当事人昆明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度在吉林省竟拍41469吨陈化水稻,其中由某市粮库出库1000吨,运往辽宁灯塔等地加工出售;由吉林市某粮库出库429.54吨,运到辽中县杨士岗镇某粮谷加工厂加工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陈化粮处理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吉林省工商局依据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熟肉制品案
2006年4月,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查处了一起销售不合格熟肉制品案。
经查,当事人某食品公司在太原设立销售机构,专门生产某某牌波兰烤肠、蒜蓉烤肠等五个品种,经检验判定均为不合格产品。截止到查获时,该公司已向太原市场供应熟肉制品300余件,价值3万余元。
太原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对太原市场同类不合格产品予以下架和封存,并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万元,销毁下架封存的熟肉制品。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查处销售假冒牛初乳案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工商执法人员在2006年“五·一”节日市场检查过程中,立案查处了一起销售假冒驰名商标牛初乳案。
经查,当事人李某于2006年4月16日从一辆送货车上购进某驰名商标牛初乳饮料1016件,每件进价10.80元,以每件12.5元的价格销往偏远的农村牧区,至案发时已销售一空。经某驰名商标所有人鉴定确认:该批商品属于假冒商标商品。这批商品是包头市某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的其他公司,在未经某驰名商标所有人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的。
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李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400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工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腐竹案
2006年6月,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查处了一起销售不合格腐竹案。
经查,当事人罗某为九江市黄氏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 2006年6月下旬从南昌购进江西省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两种牌子的腐竹,分别是“嘉佳”牌腐竹540袋,“福昌”牌腐竹500袋,合计1040袋,货值“嘉佳”牌腐竹每袋10斤,购进价是每袋21元,计11340元。“福昌”牌腐竹每袋9斤,购进价是每袋19元,计9500元,金额20840元。运回九江后,正准备销售时,被工商执法人员以销售的腐竹涉嫌有质量问题查获,经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批腐竹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九江市浔阳区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罗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腐竹分别是“嘉佳”牌腐竹540袋,“福昌”牌腐竹500袋,合计1040袋,并处罚款2万元。
山东省高唐县工商局查处制售假冒乳品案
2006年10月,山东省高唐县工商局会同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涉嫌生产假冒两种驰名商标乳品的高唐县某乳业公司依法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假冒两种驰名商标的乳品2000余件,侵权包装物一批。
经查,高唐县某乳业公司自2006年7月开始生产假冒乳品饮料,产品销往河南、河北等地,非法经营额达到70余万元。经两种乳品驰名商标所有人确认,当事人制售的上述产品均系假冒。
高唐县工商局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重庆市大渡口区工商分局查处制售不合格猪大肠案
2006年10月,重庆市大渡口区工商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了一起制售不合格猪大肠案。
经查,当事人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用5吨工业盐清洗猪大肠15吨,于2006年9月19日之前以每吨6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了3吨,剩余12吨存放于冻库内等待销售。大渡口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存放在冻库的用工业盐清洗的12吨猪大肠进行了抽样检测,其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大渡口区工商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工业盐清洗的12吨冷冻猪大肠,并处罚款8万元。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工商分局查处制售假冒白酒案
2006年11月7日,按照排查掌握的案件线索,甘肃省陇南市工商局武都分局在武都城关镇黑坝社区查处了一起制售假冒白酒案。
经查,6名当事人租用民居,购置制假设备,用低廉的价格购进散装白酒,再利用伪造的商标标识和收购的各种高档酒瓶用来生产假冒瓶装白酒。工商执法人员配合当地公安人员当场抓获6名涉案人员,并现场查获包装完整的假冒国内名优白酒100多瓶;五粮液、剑南春、金成州、成州接待酒、成州老窖、世纪金徽等名优白酒商标标识、瓶盖、包装盒、装饰品、包装箱等4500余套;五粮液、剑南春、金成州、成州接待酒、成州老窖、四星世纪金徽等名优白酒瓶6000余个;红川特曲、红川公社、竹茅大曲等低价白酒瓶2000余个,还有制假工具若干,现场查获的物品货值达47000元。根据从涉案人员住所查获的发货记录资料和涉案人员的口供初步认定,该制售假冒白酒案涉案总值达170多万元。
陇南市工商局武都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查处非法经营鲜肉案
2006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执法人员在鲜肉市场专项整治中,查处了一起非法经营鲜肉案。
经查,当事人李某于2006年12月24日凌晨,从北京市海淀区锦绣大地市场肉类批发大厅外停车场内,购进没有正式进货发票、未经检疫的猪肉7片(共200斤)。购进该批猪肉后,当事人自己用人力三轮车运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模金顶农副产品市场内的9号摊位,准备对外销售时被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扣留。
石景山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其无检疫票据的鲜猪肉200斤,经营用三轮车一辆,并处罚款5万元。
新疆自治区吐鲁番市工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方便面案
2006年12月,新疆自治区吐鲁番市工商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案件督办的要求,在吐鲁番市大河沿火车站查处了一起销售不合格方便面案。
经查,当事人孟某于2006年12月22日从河南省辉县市某方便面厂以每箱14元的价格购进了6403箱“强筋”牌康好味红烧牛肉面,货值共计108851元。当事人孟某于2006年12月25日在吐鲁番市大河沿火车站以每箱17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时被工商执法人员查获。经送样检测,该批方便面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孟某已经销售1620箱,吐鲁番市工商局依法对剩余的4783箱不合格方便面予以了扣留。
吐鲁番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孟某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强筋”牌康好味红烧牛肉面4783箱,并处罚款6万元。(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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