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
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
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三)及时披露信息原则。
(四)对尚未公布信息的保密原则。
(五)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六)诚实守信原则。
(七)高效低耗原则。
(八)互动沟通原则。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路演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
载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的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
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事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采集: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加强公司内部信
息交流、采集;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全面收集、整理投资者相关信
息,持续关注资本市场上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密切跟踪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经营
状况和发展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二)信息沟通:按有关要求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
重大事件的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等;
(三)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
备置于公司指定的场所,并应投资者要求及时寄送定期报告;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根
据公司情况,举行有关专门事项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及各种形式
的推介会、沟通会等;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类行业协会
等相关机构间的良好关系,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渠道;维护并加
强与证券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媒体的正常报道,安排并协助
公司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七)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介机构、财经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公司网络信息平台中投资者关系内容的维护;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等紧急情况发生后迅速组织进行危机处理相关工作;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适当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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