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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实业(002105)信息披露制度(修订案)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修订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2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6、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以上重大事件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处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才能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并与公司签订协议,承诺接待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并明确陪同接待人员的职责,协议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八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处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职责

  第三十条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章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履行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程序,属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保密密级皆属于机密,须把信息的知晓程度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公司应以董事会名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四十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报告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由各部门和子公司指派专人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如遇紧急事件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于买卖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适用于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进行监督,对于其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董事会秘书处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第十一章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第五十二条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五十三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五十二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二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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