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巴州、江西广昌、山东日照及广东惠州等很多地方,也都在尝试在农村中推行基层自治,你认为,这样的尝试意义在哪里?
吴毅:中国乡村从来不缺少自治精神,在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在中国很多地方所进行的这种民主尝试,会有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一,这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常态体现。根据法律规定,基层民主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相比于经常外出打工的村民代表,监事会和理事会成员,大多已经在当地生根,有些是村里的老人,有些事业在村里。他们长期参与村庄的运行,并与村委会有一定的往来,所以熟悉村委会的运作模式,监督上更为专业和有力。
那些富于民主激情的村民,可能对乡村事务的复杂性未必清楚,所以这种模式,更容易使得监督有效,不流于形式。
第二,农村民主的精英化就此进一步加强。代议制是将权力委托给一部分人,让他们去实践民主,因为他们既有能力,也有时间。
第三,这也是传统宗族影响的现代化转变。理事会一般由村里的族老组成,他们的权力和威望,不是行政所赋予的,说话更有人听。
<21世纪>:有没有可能以立法的方式将其在局部地区确立下来?
吴毅:对于立法,我认为没有这个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可以涵盖这些机构的。根据这部法律,民主管理需要落实机构,监事会、理事会就是这样的机构,所以可以在法律中找到相应的支持。
我认为,在中国,没有必要一刀切,大面积推行某一种模式。在当地适合的,未必推广到其他地方就适合。而且监事会、理事会是民间组织,不一定非要用行政的力量去推广。越是基层的东西,就越不要制度化,要留给基层创新的空间。
<21世纪>:这样一种新的模式,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吴毅:如何处理村民代表大会与监事会、理事会之间的关系,我认为十分重要。由于监事会、理事会的出现,再加上很多村民代表外出打工,村民代表大会在无形之中就被削弱,我们在创立一个新的制度的时候,也不能把现存的机构抛到一边。
另外,有无经济上的支撑,也是非常重要。从长远看来,监事会、理事会成员完全义务工作,很难长期坚持下去。但一旦将其常态化,从村民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就又回到了过去的老路,所以村里面有没有一定的公共积累显得很重要。
<21世纪>:在鄂州,监事会原则上是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但实际上大部分都是由乡镇和村委会以及村民代表协商推举产生。有一种解释是,基层民主缺乏群众基础,百姓并不热心.你怎么看待群众的心态?
吴毅:我不认为现在的农村缺乏基层民主的热情,热情也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另外,现在农村空壳化的现象很严重,很多人外出打工,村庄的经济中心外移,经济收入也不再依靠村里的资源,自然对乡村民主关心减少。
税费改革后,村里的财政都是转移支付,而不是从百姓手里收取费用,所以与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关联就少一些。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事一议",村民已经由对村干部人选的关注转向对具体事务的关注,而监事会、理事会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服务于具体的乡村事务。
中国农村,从来就不缺少自治精神。政权到乡,取消农业税,正是给了乡村自治一个广阔的空间,再加上国家现在推行的新农村建设,给重建农村社区民主,发挥自治精神提供了一个好的契机,监事会、理事会这一模式成长的空间很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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