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部分央企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试点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管理,按规定从严审核内部退休计划。
这份名为《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文件称,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管理,按规定从严审核内部退休计划;在首次执行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补充通知》明确,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内部退休计划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已实施,不包括在首次执行日之后批准实施的内部退休计划;二是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三是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该份文件,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申报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应当同时提供详细的内部退休计划、人员清单、费用项目、补偿标准、折现率等相关材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说明;国资委将依据企业申报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进行审核确认。文件明确,2007年度率先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以2007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林旭/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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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