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规章,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二、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联人。关联人的主要范围包括:
⑴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⑵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事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个人信息申报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处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⑴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⑵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⑷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⑸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条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证券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证券处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四、买卖本公司股票具体操作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⑴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⑵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⑶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⑷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⑸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⑹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禁止买卖及转让受限本公司股票情形
第一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⑴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⑵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⑶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⑷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⑴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⑶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⑷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除了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情形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
⑴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本人极其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六、可转让本公司股票的法定额度等规定
第一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条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本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五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证券处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六条在锁定期间,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七、其它相关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07.6.28
附件:
华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股票的通知
证券及董事会秘书处:
本人,为华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科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本人计划于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间(买入/卖出)华东科技约股股票。
请予以核查。
签名:
日期:年月日
证券及董事会秘书处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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