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部分
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告知冻结股权通知书(2001)新执字第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与乌鲁木齐市远大实业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7
年7月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0800046628)所持有的中泰化学(证券代码002092)限售流通股份16,000,000股进行冻结。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共持有中泰化学限售流通股25,000,000股,截至目前被冻结股份共计23,000,000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股东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自身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告知冻结股权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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