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修订和完善公司制度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法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一、增加:“第三十八条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二、原章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以后各条顺延;
三、增加:“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最近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四、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且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的对外担保。
单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
10%或累计总金额超过30%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单一对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30%。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
1、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信材料;
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担保议案,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反担保方担保能力做出详细调查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评估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回避表决。”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且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的对外担保。单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10%或累计总金额超过30%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单一对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30%。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除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
1、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信材料;
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担保议案,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反担保方担保能力做出详细调查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评估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回避表决。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五、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利润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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