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兰州四部门联合对该市牛肉面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不仅社会舆论、专家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国家发改委官员也公开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略欠妥当”。但兰州市物价局以国家发改委“不了解牛肉面对兰州市民的重要性”和限价经甘肃省物价局授权为由,坚持限价的必要性和正确性。
由于生活习惯的不同,牛肉面对于兰州市民来说可能非常重要,正如一些市民所称“80%的市民早餐消费都是牛肉面”,在遇到经营者串通涨价、影响市民生活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出手干预。不过,政府干预的方式是采用整体限价,还是采用查处故意扰乱市场者以间接稳定价格的方式,却值得商榷。
要政府彻底放弃计划经济的传统思维和习惯做法,恐难一朝一夕实现。但即使承认兰州物价部门牛肉面限价的必要性,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衡量的话,兰州牛肉面限价也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它的合法性应当受到质疑。
从价格属性上讲,牛肉面限价属于政府指导价。而按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出台需要经过以下法定程序:一是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就是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确纳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二是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三是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才有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四是如果市、县需要根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话,则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定价权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兰州市物价局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出台的牛肉面限价令,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程序应当是:在牛肉面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的前提下,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兰州市人民政府对牛肉面制定限价。而当前的现实却是:在牛肉面未曾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的前提下,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而不是兰州市人民政府,接受甘肃省物价局的授权而不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限价令。可以说,具体程序的哪一个环节都违背《价格法》的规定,是非常严重而又典型的违法行政。
当然,如果被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在具体制定政府指导价时,还应当事先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而这一点也是兰州牛肉面限价令制定过程中所没有的。
限价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控制物价的常用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应当是尽量少用且能不用就不用的手段。最近就有一些地方政府拟对商品房和猪肉实行限价,即便有必要采取限价,需要提醒的是,务请严格依法操作,防止违法行政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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