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机构及个人。
第四条公司的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则、规定和要求以及本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信息,保障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媒体报导或转载有关公司的信息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在指定媒体公告的内容,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
月。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需要的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的通畅。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证券发行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发行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告。
上述证券发行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或发行情况报告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在证券发行工作中,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申请证券(包括其衍生产品)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公告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招股说明书(或发行情况报告书、募集说明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上述文件应由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
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最终安排的时间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按照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
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
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
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
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且达到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所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管理制度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
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
绩预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
施公告。
第四十七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
日起重新开始。
第四十八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
站上披露;
(二)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节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五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报告期末,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并负责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计划。
(二)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共同组织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在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相关董事会召开前审阅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并向董事会出具专项意见。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向证券监管部门的送审与披露事宜。
第五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控股公司负责人获悉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节所示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总经理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
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
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如已经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将新的情况报告董
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后,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工作机构与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由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职能部门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和参、控股公司总经理组成。
第五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条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参、控股公司接受本制度的管理,参、控股公司总经理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参、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类似职位的人员)为本企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和报送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公司下属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其部门负责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
人,负责将本管理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除监事会公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六十五条公司下属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参、控股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如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六十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有关文件,按要求报送深交所、河北省监管局,同时,
应备置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节涉及参、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公司参、控股公司的信息报告负责人,应在应披露信息发生的当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将应披露事项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报告。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控股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三十条、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的情形时,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九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三十条、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的情形,并且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条参、控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前,参、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述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决议、纪要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一条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的参、控股公司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提前泄露与经营业绩有关或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波动的重大内幕信息。参、控股公司对外宣传新闻稿件应建立审查制度,由本企业董事会秘书和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公开报道。
第三节涉及公司主要股东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职责划分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十四条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任。
(二)全体董事应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以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五条监事会及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总经理班子的责任:
(一)总经理班子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
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总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七条参、控股公司的责任:
参、控股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本制度第五章第三节所要求的信息,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第七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责任: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供书面资料。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认真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公平性。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
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八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等涉及公司重要事项的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七章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八十一条公司在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应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沟通工作,公司应制订并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八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四条公司发现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十五条公司如发现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必要时公司应
发布澄清公告。
第八章保密和处罚
第八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八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八条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
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十九条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
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九十条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一条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并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
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九十二条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提供文
件、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九十三条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九十四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
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十
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票;董事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文件;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意见文件等。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
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的网站为www.cninfo.com.cn。
第一百零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
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临时公告审批表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审批表
拟披露信息
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人
提供信息部门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审核
董事长签发
附:1、拟披露的临时公告全文;2、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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