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清欠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皖证监函字20073号)和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6,011,693元。
现修订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9,017,539元。
二、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6,011,69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28,792,849股,无限售条件股份117,218,844股。
现修订为: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69,017,53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38,414,717股,无限售条件股份230,602,822股。
三、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订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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