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担责六成
时报讯(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林劲标) 银行存款莫名其妙少了17200元,一调查才发现,原来有人冒充户主,开了3张银行卡,先后4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走了户主的血汗钱!
“网银”转走17200元
2003年12月,周宏(化名)在佛山市某银行开户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留有密码,约定凭密码支取。
7月2日,周宏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周某多次与银行交涉均未果,遂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去年6月27日,他人以原告周宏的名义办理了3张银行卡,并在其中一张卡上注册了网上银行,同时开通对外转账功能,之后通过网上银行转了账。
户主未办过“网银”转账
周宏认为,要开通网上转账功能,必须有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并到开户行申请开通相关业务才可进行,而自己从未办理过此业务,且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均未被盗。因此被告佛山某银行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此,被告银行则称,根据银行操作规程,要将真正的卡内的钱转到假卡中,两张卡必须是相同的户主,且要输入真卡的账号和密码才能进行网上转账。而他人在进行网上转账时均遵守有关程序制度,并不存在过错。所以,即使此行为非原告本人所为,他人也是在获得原告的身份证件、卡账号和密码后才能进行的操作。因此原告对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号和密码保护不力,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后果。
法院判银行担主责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上述3张银行卡的申领及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的行为均为他人冒用原告名义所为。而被告在办理申领业务过错中,没有尽审查申领人的真实身份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根据银行卡章程,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他人能办理申领3张银行卡并轻易进行网上转账,表明他人知晓原告的身份证件及账号、密码。因此原告未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及账号、密码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认定银行在本案中承担六成主要责任,即赔偿10320元及利息给原告, 其他四成责任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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