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接受在线访问时透露,目前,劳动保障部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工资立法,并已经将同工同酬问题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
我国企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有望通过立法解决。昨天,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接受在线访问时透露,目前,劳动保障部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工资立法,并已经将同工同酬问题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
近几年,我国企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使得工资两极分化也越来越大。如在编职工与合同工比例不合理,相同职称、同等能力的收入相差至少5倍,甚至有新毕业的本科生的收入比工作了5年甚至是10年的合同工还要多的现象。这种现象已经导致职工对于“同工同酬”的呼声愈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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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照我们国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工资分配应该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规定是很明确具体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邱小平指出。
但同时,企事业单位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又确实存在,有专家认为,主要是企业内部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的不同,工资待遇也就不同。邱小平则表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产生原因非常复杂,既有计划经济时期固定工制度的遗留问题,也有现行工资法律法规对同工同酬原则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也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钻现行法律空子,故意损害部分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但邱小平也表示,政府没有权利干预具体工资制定。从我国工资增长的机制上看,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力市场价格依法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水平。邱小平很明确地表示,政府现在已经不能够像计划经济体制那样直接来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主要通过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引导、调节和监督。如果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违反了当期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监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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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职工工资应列入国企业绩考核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昨天表示,在考核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决定经营者收入时,应将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作为其业绩考核的一个组成部分,以解决经营管理者收入增长比较快、而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不快或者不增长的问题。
据邱小平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上述政策。目前,有部分企业出现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增长比较快,但是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比较慢的现象。对于“应该把管理层收入与职工收入的差距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的建议,邱小平认为,应该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普通职工收入确定一个合理的分配关系,“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并合理确定相关分配比例”。
收入差距拉大削弱工资上涨感觉
近年,即使工资在不同幅度的上涨,但职工仍感到“钱不够花”,工资上涨幅度缓慢。对此,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消费价格上涨等原因,影响人们对工资上涨的感觉。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连续4年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分别超过了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且这些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较大,扣除居民生活价格指数上涨的因素,实际工资仍然是保持了比较大幅度的增长。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价涨幅还是远远低于工资的涨幅。
但人们对工资增长的感觉与统计结果仍存在不小差距。邱小平分析指出,在职工工资总体增长的情况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扩大。一部分高收入人群的工资快速增长会直接拉高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长的统计数字,从而有可能掩盖低收入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甚至有的职工工资水平相对下降的实际情况。
邱小平还表示,近年来我国住房、医疗、教育等消费价格的上涨,增加了职工家庭的消费支出,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工资增长的效果,有可能造成低收入职工对工资增长的感觉不太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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