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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就争权有事就推诿 谁为政府采购第一案负责

   本已尘埃落定的“政府采购第一案”日前又因北京高院的二审开庭烽烟再起。是《政府采购法》存在缺陷,还是各部委“跑马圈地”,亦或利益集团从中作梗,在这起总额高达114亿元的公共卫生医疗救治项目采购纷争中,留给参与政府采购各方的可能不仅仅是一场官司的输赢。

  2004年10月29日,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府采购人国家卫生部的委托,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而沃尔公司参加了其中D包的投标,该包为血气分析仪,数量为286台。

  当时参与竞标的除沃尔公司外,同时还包括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沃尔公司给出的投标价格为5.68万元,为几家中最低。但最终,中国招标采购网上显示的中标结果为开元公司,其投标价格为8万元,为几家公司中的最高价,高出沃尔公司40.8%。沃尔公司认为,此次招投标存在采购主体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具体写明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等内容,所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不透明,只公示中标结果而未公开评标专家名录和详细情况等问题。

  随后,沃尔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及书面形式向国信招标以及卫生部等提出质疑,要求给予明确的解释和合理的说明,但均未得到确切的答复。于是,沃尔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向国家财政部就此事进行投诉,但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却一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2006年3月,沃尔公司最终将财政部告上公堂,请求判决财政部履行对上述政府招标采购行为的监管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财政部败诉。一审败诉后,财政部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财政部在上诉意见中认为,此案中发改委才是负有主管监督职责的部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财政部称“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在二审法庭上,财政部的代理人指出,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4000亿元,难道这其中所有的投诉财政部都要介入调查?财政部的说法是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归财政部。

  而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则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对于投诉事项应在30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不作为显然违法,而且《政府采购法》法律效力要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高。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处于“群雄割据”的状态,政府有关部门既是采购人又是监督人,担当双重角色,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约束和限制。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法律第一次统一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那就是各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由于条款存在着缺陷,致使部委之间争先恐后地制定了部门规章,确定自己的管辖范围,争夺属于本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而形成了部门争权的现象。一项总额高达114亿元的公共卫生医疗救治项目采购,应该由发改委负责监管,还是财政部监管?责任权利无法清晰划分成为此案焦点。

  对一审判决持积极态度的法律人士认为,这是司法实践第一次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地划清了部委之间的权力之争,第一次从法院判决中,明确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统一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

  也有专家提出,在法律上,对有采购需要的政府来说,不论部门级别多高,都与所有供应商地位平等,都须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定。其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和监督主体,应该充分行使行政职权,属于自己的行政权力不轻易出让或委托,对于违法乱纪行为决不姑息。

  目前,二审尚在进行当中,然而如何划分各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中所担负的职能,无疑已成了能否让政府采购成为“阳光采购”的当务之急,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案的启示意义可能远远超过案件的本身。(19F4)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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