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发布,沿用至今已经整整20年了,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条例》竟然“暂行”了近40年。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已明显弊大于利,早就应该废止或撤销。
顾名思义,“暂行”就是“暂时实行”的意思。那么,多长时间算是“暂时”?没有明确的标准。不过,还是有一些制度可供参照。比如“暂住证”的期限一般是1年,超过1年就必须重新办理;再比如,一届政府一般为5年左右;中国法律规定的“有期徒刑”都在20年以内,超过20年就算“无期徒刑”了……从法理上讲,一届政府制定的“暂行条例”似乎也不应该“暂行”到下一届政府。因此,无论如何,都不能一“暂”就是几十年。
诚然,对诸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这样明显过时的法规,国务院可以自行废止,全国人大也可以依法撤销。但什么时候启动这样的程序呢?标准缺失的结果必然是随意性太大。我认为,《立法法》应该给“暂行”定一个最长的有效期限,比如5年。如果期限已到而经济社会管理还需要这部法律怎么办呢?可以将“暂行条例”升格为正式的“条例”,或者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经过法定的程序,暂行延期或继续暂行,也不是不可以。当然,过时的“暂行条例”就让它“自然死亡”。
国务院法制部门曾经解释说,有些“暂行条例”或“暂行办法”虽然“暂行”了几十年,但立法的条件仍不成熟,所以有必要继续“暂行”下去。然而一部法规经过几年的运行,它是否适应社会的需要,是否存在某方面的问题,应该都能看出来了。如果行之有效,那就可以升格;如果还有问题,总是“暂行”下去,跟正式的条例又有多大的区别呢?“条例”是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暂行条例”也是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二者的立法程序基本相同,法律效力也几乎没有区别———它们的区别主要就应该体现在期限上。
“暂行”绝不能“无期”。如果“无期”,“暂行”就违背了原意,即概念本身的规定性;同时,法律也对其失去了应有的约束。而如果定了“期限”,就有了比较刚性的制约,至少可以起到定期审查的作用。
蒋正之(河南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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