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七届二十 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温州平 阳新湖庄园土地使用权证向温州建行中山支行抵押贷款并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抵押贷款登记。
    二、同意公司以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第五、六、七层房产作抵押向浙商银 行贷款;以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第三、四层房产作抵押向招商银行杭州高新支 行贷款。
    上述贷款金额和期限均由银行核定。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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