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生在佛山顺德均安镇的幼儿园惨案,再次引起人们对儿童安全问题的关注。
这几年来,针对儿童的伤害事故呈多发和高发态势,只要在搜索引擎上键入“幼儿园血案”,便可得到很多令人惊心的相关报道。卫生部的统计显示,儿童死于意外伤害的比率高于成人,已成为我国儿童死亡的头号杀手。
拖延就是违法,麻木无异于犯罪,社会不能老等到惨案发生后才想起儿童安全。当前,全面构筑一个务实、高效、细致、可操作的儿童安全防护体系已迫在眉睫。
儿童安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而言,主要是针对儿童身体的故意伤害行为(如歹徒手持水喉钳闯入均安镇幼儿园行凶事件)以及其他意外伤害(如溺水、车祸)。广义而言,包括除了上述伤害行为之外,还有一些以软暴力(如语言伤害)、冷暴力(如体罚)、精神暴力(如网络暴力)等形式进行的虐待、胁迫行为。日前,海南8岁女童跑步进京,便属于此类。而在广州街头常见的挟病残儿童作幌子行乞的行为,也是其中的典型。
儿童安全事故高发,首在认识不到位。有数据表明,我国52%的儿童意外伤害发生在家庭,19%发生在街道,12%发生在学校。在中国家庭而言,孩子常被不少父母看作是自己的私人物品。还有不少人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所以,各种家庭暴力是儿童安全的第一隐患。而学校方面,很多学校强调,自己对学生更多的是承担教育职责,而不是保护职责,于是常忽视学生安全保护工作,即使有相关制度,也形同虚设。为校园暴力和来自校园之外的伤害埋下了安全隐患。
次在制度不健全。尽管对于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在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和收养法等有关法律中均有系统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比较原则的规定,根本没有涉及具体场所的具体保护措施。比如,最关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儿童安全,只提到“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制定预案、配备设施、进行演练”等。如此简单的规定,根本不足以指导和约束学校做好安全防护。
再者是疏于防范。认识不到位,加上制度不健全,最终表现就是疏于防范或防范不力。其实,这方面的措施,国务院曾经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提出过具体要求。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中要求,“要在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门卫、值班、巡逻、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切实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和解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的制度和严密的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件发生。”“专项”之时,各级可能大肆动作了一番,这多半是做给上面看,应付检查。“专项”之后,原样照旧:要求也忘了,警惕也没了,隐患又来了。可见,责任不清,落实不力也是儿童安全保障的一个漏洞。
儿童安全防护体系的建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法律不能马上完善,但各种威胁儿童安全的因素天天在潜伏、积累,随时可能爆发产生新的惨案。所以,从现在开始,每“一役”都得实实在在、认认真真地打好。如前所言,“防患于未然”强过“事后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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