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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脉相承的调控思路,更为宽广的调控范围—简评加工贸易新政 按照中国现有政策,加工贸易产品在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最终产品出口也不享受出口退税。
但对于列入“限制类”的教工贸易商品则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在进口料件时,由海关收取和应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等值的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再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此次政策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这次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思路与出口退税调整一脉相承,都把调控重点放在“两高一资”和低附加值、容易引发国际贸易纠纷的产业。如纺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行业。如果只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对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是不公平的。例如企业可以在出口退税被调低之后,就是通过大量进口原材料,转做加工贸易,来规避出口退税调低带来的损失。目前中国外贸出口大量来自加工贸易,2007年上半年加工贸易进出口4409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比重为45%,仅仅调整出口退税税率,已经无法对减少外贸顺差和贸易纠纷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加工贸易新政是出口退税政策的补充与延伸,既保证了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性的同时又强化了调控力度。
对于被限制的行业来说,产品同质性强,生产工艺成熟,产能扩张容易,国内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很多企业希望寻求出口来解决销售,出口利润下降将使这些行业盈利水平下降。因此这次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淘汰那些生产效率低下、规模小且产品经济附加值低的企业,对于行业的结构性调整以及整合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对于规模较大、生产产品具备较高经济附加值的部分上市公司来说影响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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