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终于被揭去神秘的面纱。
7月25日,保监会、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按照规定,获批的保险机构可以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于境外市场。以2006年底保险业总资产1.97万亿计算,规模最高可达3000亿元。
随着境外投资的大开闸,通过开发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继而换汇用于境外投资,成为保险机构热切关注的一条资金"出海"新通道。
从自有外汇到专项产品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24日称,2004年和2006年国务院已先后批准保险机构以自有外汇和购买外汇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保监会也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截至2007年6月底,保险境外投资余额折合人民币197亿元。
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中,新的委托、受托、托管人的境外投资模式被严格限定。
委托人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受托人则被分为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为在中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在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时,保险资金必须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可"出海"保险资金,除了此前委托人的自有外汇资金外,还包括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其在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以较早前即已开展境外投资的中国平安(601318.SH,2318.HK)为例,目前其可运用的外汇资金主要有三大来源:一是在香港上市时募集的外汇资金及汇丰投入的资本金,二是外币保单保费收入,三是在外管局批准额度内通过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
这是此前保险业进行外汇投资的最大范围。新的<暂行办法>发布后,境外投资可运用的第四大外汇资金来源,可能将直接来源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通过出售理财产品直接向保险公司募集资金,换汇后投资海外。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认为,较之2004年发布的办法,新的<暂行办法>中,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额度、品种、方式、范围更新更细,由此,开发适合境外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成为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扩大资产管理规模、更深介入境外投资的重点工作。
"我们正在开发专门针对境外投资的集合理财产品,以保监会允许的投资品种进行组合,再以公募或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市场。"另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汇投资部负责人透露。
这种方式也得到了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们的认可——他们在保险资金海外投资中充当"委托人"的角色。
一小型保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对进行境外投资的委托人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能立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如果我们暂时拿不到资格,也希望通过购买专业投资机构的产品,分享境外资本市场的收益。"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他的想法在中小保险公司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受托人的三重压力
虽然不愁分不到粥,但目前的9家资产管理公司亦存在"抢客"的压力。
前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汇投资部负责人表示,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除了固定收益产品外,今后还将包括MBS(住房抵押贷款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公司债券、债券基金及香港股票二级市场、香港以外的全球股票一级市场等。"怎样开发出既有吸引力,风险又最低的集合理财产品,是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他说。
相对中小保险公司,部分大型保险公司则已着手准备申请"委托人"资格。一寿险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表示,他们正在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一旦获得资格,将开发专门针对境外投资的新产品。"目前主要考虑的是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这类产品的投资组合将主要集中于境外品种。"
除国内同业竞争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亦面临着来自境外专业投资机构的挑战。上述寿险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表示,后者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投资经验丰富,对很多境外投资产品都不陌生,相对投资风险较小,可以成为更好的选择对象,但其收取的较高委托费用则需要考虑。
此外,人民币升值的隐忧亦不容忽视。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表示,这将使境外投资收益大打折扣,因此其在投资方向将主要集中于高收益品种,包括股票、高收益债券、房地产信托等。
相关四个变化
7月25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较之2004年和2006年的规定,<暂行办法>最大的变化有四:首先,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再者,将投资市场从香港扩大至美国、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资本市场;第三,将按单个品种逐一规定投资比例,改为控制单一主体投资比例(总资产的15%);此外,改变了"一事一批"的审批方式。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当日对<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分析称,"放行保险资金走出国门,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保监会统计显示,截止到今年6月末,保险境外投资余额折合人民币197亿元。"这些资金主要投向了H股。"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说。
他称,<暂行办法>出台前,很多保险资金已经通过个案审批的途径走出国门,尤其是几大国有银行在香港上市之际,保险资金曾经集体杀入,并获得了不错的收益。"按照保监会的规定,这部分已经出去的资金可以在境外自由运用。"
与过去不同,保监会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采取一次性形式审核,核准"有关当事人"资质。"有关当事人"取得资格后,无需重复申请。25日,中国保险学会秘书长黎宗剑解读说。
对于同样体现监管部门支持保险机构自主性的一处调整——投资比例从"单个品种逐一规定"到"控制单一主体总量"——黎认为,这一方面为保险机构自主决定配置结构和比例,保险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时机、挖掘市场资源,优化投资组合;另一方面,也突出了信用风险管理,促使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单一主体风险。
从制度上看,此次<暂行办法>确立了以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为主体的运营架构,有利于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
这同时意味着,以前按照个案方式操作的投资,将必须按照新规定进行规范运作。例如,以前的很多海外投资只通过托管行,而新办法发布后,保险公司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回到政策规定的轨道上来。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的发布,将境外投资主体从人保、国寿、平安等少数几家机构拓展到全行业,公司不论中外、不分大小,一旦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质要求,均可以参与境外投资。
以中国人寿为例,它可以选择的受托人包括,集团内部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香港)公司以及其他境内外投资机构。
知情人士透露,<办法>出台后,保监会将随后颁布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品种的管理规定,形成"办法+细则+若干规定"的政策组合。(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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