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琳先生在7月21日的《燕赵都市报》发表文章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这一观点,朱达志先生在7月23日的《晶报》上表达了质疑,他认为:“在受害者违章的前提下,火车‘撞了白撞’,这其实是常识。”“《民法通则》第123条与《条例》之规定,我实在看不出两者之间在法意上有何对抗性的矛盾之处,它怎么就变成‘违法之法’了呢?”
我赞同王琳先生的判断。《民法通则》第123条确立的包括火车在内的高速运输工具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在一种情形下,铁路方面可以不承担责任:就是受害人对于伤亡结果持故意的态度,换句话说,如果受害人希望或者放任事故的发生(典型的情形就是自杀),那么铁路方面不承担责任。
而在《条例》中,《民法通则》中的“受害人故意”被偷换成“受害人自身原因”,并进一步细化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的,铁路方面不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将“无过错责任”改为受害人有过错就免除施害人一方责任的原则,与“无过错责任”相差十万八千里了。因为,行人因违章遭遇铁路事故,其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大多数并不是他们故意希望造成,而只是他们违章的过失行为造成,这种过失只能是减轻铁路方面的理由,而不是免责的理由。
《条例》的规定与朱达志先生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因为你明知自己的行为违章,所以你是故意的”。这种理解有违“无过错原则”的立法本意。近些年来,铁路屡次提速,而封闭措施并不到位,对于行人的危险性逐年在增加,因此更需要强调对于行人的保护,不能让“无过错原则”突破底线。
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得到了体现,这进一步说明《民法通则》第123条中的“故意”是指受害人对于伤亡结果持故意的态度,而不是对于违章的行为故意的心理,从而《条例》以受害人有违章行为就为铁路方面免责是有悖于法律的规定的。
|
·谢国忠:把股票分给百姓 |
·苏小和 |经济学家距政府太近很危险 |
·徐昌生 |是谁害了规划局长? |
·文贯中 |农民为什么比城里人穷? |
·王东京 |为保八争来吵去意义不大 |
·童大焕 |免费医疗是个乌托邦 |
·卢德之 |企业家正成长 没有被教坏 |
·郑风田 |全球化是金融危机罪魁祸首? |
·曹建海 |中国经济深陷高房价死局 |
·叶楚华 |中国敞开肚皮吃美国债没错 |
热点标签:杭萧钢构 蓝筹股 年报 内参 黑马 潜力股 个股 牛股 大盘 赚钱 庄家 操盘手 散户 板块 私募 利好 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