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测算,可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近3800亿元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办法》还规定,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办法》的出台,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将登上一个新的台阶,这将有利于继续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秉持“积极、审慎”原则,将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一是实施委托运作。《办法》考虑国内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实现防范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
    二是注重管理能力。《办法》确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委托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要求受托人注重风险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具有一定专长和运作经验;要求托管人建立资产隔离机制、具有一定托管经验和全球托管网络资源。
    三是放宽投资比例。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办法》规定看似放松管制,实际上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是慎用衍生产品。《办法》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五是开展协同监管。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加强沟通合作,防范运作风险。同时,保监会还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合作,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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