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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是否有走过场之嫌

  为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日前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重申会员单位必须与首次参与权证交易的投资者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根据通知要求,自2007年8月1日起,首次买入权证的投资者,在开通权证交易前必须到开户营业部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对未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客户,则不能进行权证买入交易。

  这已是上交所第三次、深交所第二次强调要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了。以上交所为例,第一次是2005年8月5日,上交所发出《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风险揭示书>的通知》,要求各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者有关注意事项。第二次是2005年8月24日发出的《关于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权证交易的高风险性,切实引导、提醒投资者重视并控制权证交易风险。《通知》同时强调各会员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未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应限制其权证交易。可以说,第二次的《通知》是对第一次《通知》的完善,而且,这第二次的《通知》也是至今一直都在实行。在这种情况下,上交所又于今年7月24日再次发出《关于再次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给人的感觉非同寻常。

  交易所方面为何要一再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呢?这确实是一件耐人寻味的事情。笔者以为这其中至少包括了这样两层含义。

  第一,是原来的《通知》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需要作进一步的重申。一方面是有关会员单位根本就忽视原来的《通知》精神,在未与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情况下,就开通了权证交易业务。另一方面是把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作为一种走过场,有关会员单位并没有尽到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揭示权证交易高风险的义务。如在今年以来的权证交易中,许多投资者对权证交易所存在的风险一无所知,甚至把权证当成股票,出现了各种非理性的投资行为,这应该是最好的证明。

  第二,是原来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的需要,因此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比较第三次的《再次重申通知》与第二次的《重申通知》,第三次的《通知》明显作了许多的完善。比如,新的《通知》要求投资者必须当面到开户营业部书面签订《权证风险揭示书》,而根据原来的规定,各会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有效地向投资者送达并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又如,新的《通知》明确提出,会员要持续做好投资者风险教育和服务工作,而这一条原来的《通知》中并不涉及。

  从上述两层含义来看,交易所再次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当以第二层意思的可能性为大。那么,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是否真的就能够防范权证交易的风险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实际上,要防范权证交易的风险,重要的是要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这一点也正是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意义所在。而要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办好“两班”很有必要。最好在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之前举办培训班,向准备参与权证交易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揭示权证交易高风险。对于没有参与培训班学习的投资者,则不予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而如果不开办培训班,只是现场签署一下《权证风险揭示书》,同时发放一些简单的宣传材料,这同样只是一种走过场,难以达到有效进行投资者教育的效果。另外,可以定期与不定期地举办一些权证知识提高班。一方面是结合市场情况,进一步向投资者进行权证交易的风险教育,另一方面是向投资者讲授权证的投资技巧与方法,让投资者更好地适应权证市场。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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