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李朝涛 莫丽娟 罗万里
记者昨日从花都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任某等30名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市花都新X水泥公司支付近百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各原告在劳动争议发生60日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出申请仲裁期限,驳回3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任某等30名原告是被告新X水泥公司的员工。被告于2000~2006年期间分别与任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任某等人一直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到2006年下半年,知道被告将被关闭后,任某才于2006年12月27日向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任某等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60天申请仲裁的期限,不予受理。
花都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任某等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期限,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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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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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
应该。弱势群体对于如此专业的 仲裁条款基本没什么了解,所以官方机构应该主动出台政策去保护这些深受企业坑害的弱势老百姓,让他们的利益真正得到维护。 |
不应该。既然是仲裁法律规就不 能有两个标准,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应该是同一标准。对于这些弱势群体官方机构起到的该是更多的去宣传、讲解的辅组作用。 | | |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