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尊敬的老师好:今有一事请教并烦请帮助向有关部门反映。烟台冰轮持有1.5%的烟台万华,4月流通,6月底市值9.76亿元,一季报账面价值0.38亿。我们认为增值9.38亿,每股约增5.36元应在半年报中反映出来,但7月27日半年报每股净资产还是2.93元,可出售金融资产为0,股东权益科目也没反映。
另外参股5%红塔创投账面上也还是0.2亿元。我们认为该公司因持有或已减持大族激光、达安基因、烟台万华等许多大牛股而增值几十倍,理应在中报体现,管理层没有权力不按新会计准则做账,虚假报表应及时更正。(股民周)
该读者在中证网上提出自己对烟台冰轮中报会计核算办法的质疑后,本报派驻山东的记者即和烟台冰轮取得联系。公司对投资者的问题非常重视,特别传来函件,对公司投资烟台万华和红塔创新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说明,希望能够帮助投资者理解公司报表,解开投资者的疑虑。
下面是烟台冰轮对投资烟台万华和红塔创新会计核算方法的说明:
关于持股烟台万华的会计核算方法
公司是烟台万华的第三大股东,持有其1.53%股份,2007年4月解禁。公司对烟台万华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已在财务报告中明确载明。2007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包含对烟台万华长期股权投资余额4610万元,利润表“投资收益”科目中包含烟台万华贡献的投资收益992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同时,该项准则第五条进一步明确:“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公司是烟台万华的发起人股东,在烟台万华的董事会中派有刘立新董事长和孙晓董事两名代表(注:烟台万华共有11名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据此构成重大影响,从而按照2号准则的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中采用权益法核算。
特别说明:对于持有已流通上市公司股份的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按照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或影响程度分别适用第2号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和第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其中,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第22号准则规定,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类,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投资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
公司持有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塔创新)5%股份,投资成本2000万元,公司对红塔创新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已在财务报告中明确载明。2007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包含对红塔创新长期股权投资余额2000万元,利润表“投资收益”科目中包含红塔创新2007年分红200万元。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未上市流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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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