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谭力新特约通讯员刘洁哈尔滨报道】
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
记者从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继该省伊春市在我国第一个推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后,黑龙江省将在3年内划出40万公顷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三林”)进行流转试点。
黑龙江省拥有我国面积最大的林区,有林地面积2007万公顷,但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多年来一直没有改变。2006年,全省林业产值实现394亿元,只占全省GDP的6.4%。目前,这个省的国有林比重在90%以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所占比重很小,所有制结构不合理的弊端日益突出。
为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黑龙江省决定开展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通过流转试点调整林业所有制结构,改变林业传统管理模式,使林地等林业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提高林地利用率,增加林地产出能力,达到林农得实惠、林业得发展、生态受保护的目的。
据介绍,此次设立流转试点的目的是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坚持林地用途和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按规定,流转的期限不超过70年,再次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未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试点对于流转林地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无论森林、林木、林地以何种形式流转,只能用于发展林业,可利用林下资源从事林副产品采集、加工和销售,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严禁利用流转之机毁林开荒、乱侵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
此前曾有过争议的流转收益归属问题,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共同下发了关于“三林”流转试点流转收益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收益归属。
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集体林流转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有林流转收益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省级、本级2∶8的比例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取得的流转收益,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以及补发拖欠林业职工工资等支出。省级收益主要用于平衡黑龙江省东西部地区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
国有林流转必须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流转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前须经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实物量核查,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评估,评估结果须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国有林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本林场职工可优先参与流转,并给予优惠,但每个职工优惠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流转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85%。(13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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