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 公司(下称:北亚房产)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下称:中轴支行)诉北亚房产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终 审判决如下:
    北亚房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轴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 及利息(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利息金额为人民币8447919.99元;其余利息最 终金额计算至北亚房产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 2006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金额为人民币832000元;其余逾期利息的最终金额计 算至北亚房产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复利(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复利金额为 人民币65663.65元;其余复利最终金额计算至北亚房产全部清偿利息之日止); 中轴支行对委托贷款抵押物:北亚房产所有的华风国际商城项目的全部国有土 地使用权及华风国际商城项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56737.92元 ,由北亚房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另,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和金利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下称 :金利源)民事上诉状各壹份,具体情况如下:
    2002年9月20日,金利源与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下称:融泰公司)签 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书》,约定金利源将22 00万元人民币委托融泰公司进行管理,委托期限1个月,到期归还本金及其收益。 2002年9月21日,公司(被告)就主合同向金利源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对主合同项下 的全部债务、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融泰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及其 承诺,金利源提起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金利源与融泰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及《资产委托管理补 充协议书》无效;
    2、公司出具的《保证函》无效;
    3、融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金利源本金2153.8万元。
    4、如融泰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的还款责任,则由公司承担融泰公司 上述还款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责任。
    5、驳回金利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16万元,诉讼保全费11.715万元,由融泰公司、公司负担。 现因金利源不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一中院民事 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判项;请求确认公司出具的《保证函》合法有效;请求 判令融泰公司在返还本金2153.8万元之外,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金 利源支付自2003年4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滞纳金;请求判令公司对融泰公司 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上诉费用由公司、融泰公司承担。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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