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保发[2007]79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7]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268号)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一、缴纳时间
证券公司应在2007年8月30日之前缴纳2007年上半年应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划款路径
证券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的资金按以下路径划转我公司: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 1020 5000 5908 2058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月坛支行
三、材料报送
证券公司应在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同时,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中期财务报告等有关材料。
联 系 人: 丁伯轩 赵冬薇
联系电话:010-8806 0248 8806 0098
工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4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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