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彭友
由于未能在海南证监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欣龙控股违规担保最终逾期,被债权银行诉至法院,而公司至今未披露该起诉讼。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方为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被告方分别为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欣安”)、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欣龙控股。
但是,除第一被告外,第二、第三被告昨日均未到庭,法院遂实行缺席审理。
2005年5月8日,上海欣安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签署借款合同,向后者借款2400万元。该笔借款到期后,上海欣安于2006年5月22日续借2370万元用作借新还旧,该笔续借款于2007年5月28日到期。欣龙控股同意为上海欣安上述借款及借新还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分别于与交通银行浦东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限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目前的担保余额为2370万元。
然而,欣龙控股上述担保事项并未经过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于2007年3月发文,限期欣龙控股一个月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
欣龙控股当时表示,公司对此非常重视,已着手协调上海欣安尽快还清借款,将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公司将按上述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今后再次发生。
然而,在开庭之前,欣龙控股并未对此次诉讼进行披露。
此次庭审中,当事双方就一些借款、还款的细节问题出示了证据,双方对于贷款、担保等的各个环节均未提出异议。只是,作为第一被告的上海欣安一再向法庭表示,“由于目前比较困难,希望再宽限二到三个月时间”。
据披露,欣龙控股控股股东的股东———海南同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同时也是上海欣安的主要股东(海南同泰丰持有海南欣安85%的股份,同时持有上海欣安45%的股份),欣龙控股、上海欣安法定代表人同为郭开铸。
根据原告方的陈述,对于此次贷款,第二被告———欣龙非织造公司以位于上海宝山区的一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由欣龙控股与上海欣安合资组建,其中欣龙控股出资1200万元,持股40%。
法庭对此案没有当庭做出裁决。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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