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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不是犯罪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规定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等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对于这些不起诉案件依需要公开审查。

  应当说,最高检的新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种“宽以养民”的司法善意,是司法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的表现。法律本身就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以铁律严规惩罚有过错者,寄望他们在法律面前重新做人;另一方面也具有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以消除那些试图实现恶念的潜在者。因而,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偶然性犯罪,采取不起诉的宽容尺度,也是符合法理的。比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就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自然要坚持,但过度的宽容则容易让法律失去应有的惩戒作用。在五种不起诉的情形中,“因生活无着落偶然盗窃”就可以不起诉,多少带有纵容盗窃之嫌。以何种标准来界定哪些人是因生活无着落而实施盗窃的呢?流浪汉是不是生活无着落者?难道他们就可以以此为理由光明正大地实施盗窃了?私下以为,多数盗窃者都是因为生活无着落。也就是说,依此标准,将会有大多数盗窃者逃脱法律的惩罚。这不但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对其他盗窃者来说,则有失公平。法律面前本是人人平等的,同是盗窃,就该同样接受法律的制裁,不能仅仅因为生活无着落就不予起诉,因为生活无着落并不是犯罪的理由。

  退一步说,“生活无着落”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将逐渐退出历史。目前国家正在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且逐步推进到农村,低收入者有低保,无收入者有社会救济,既然如此,又何来生活无着落者?

  而对于那些治安有压力的城市来说,“因生活无着落偶然盗窃”就不起诉,在现实中也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以广州为例,流动人口庞大而混杂,其中不排除有不少人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落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假设他们中的某些人“偶然”盗窃了,却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有可能会激起更多的生活无着落者动邪念起贼心。而这无疑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

  也许,对轻微犯罪不起诉可以节省大量司法资源,但这些不能通过对犯罪的过度宽容而换取。无可否认,对那些初犯的轻微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之外,可以有其他途径帮助其悔过自新。但问题是目前我们还缺乏一个全方位的法律教育系统,即便是参照近邻香港地区实施的以社区服务来替代法律处罚,也缺少相应的平台。因而,在辅助教育没有配套之际,法律还应发挥其应有作用。

  事实上,我们的生活中有不少类似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像婚检,先是取消,可是后来随着出生缺陷率的上升,又有人呼吁恢复,有的地方甚至出台措施强制恢复。其实,那些与现实脱节的法律解释或者规定,最终都会自行调节的。“因生活无着”能否可以成为盗窃的理由,相信实践会给出答案。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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