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连续发生了两宗商业贿赂案。一宗是香港小肥羊火锅店27人接受供应商贿赂,另一宗是香港麦当劳总经理接受供应商贿赂。对照香港的做法,再看看国内的商业环境,我们会发现,在惩治商业贿赂方面,我们有太多的地方需要向香港学习。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和营商成本。在世界银行、《经济学人》杂志等机构发起的营商环境评比中,香港总能在全球名列前茅,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香港惩治商业贿赂的力度很大,让商业贿赂没有生存的空间。
其实,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的贿赂十分严重,先是政府公务员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收取贿赂,然后是一切可以索贿的人员索取贿赂,比如说,消防员救火要交“开喉费”,否则消防拴会打不开。住医院要给护工“打赏”,否则没人给你收拾便盆。而商业贿赂更是家常便饭,据《香港年鉴》介绍,“不行贿办不成事,不给好处做不成生意”已经成为商业信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香港成立廉政公署,颁布了《防止贿赂条例》,在不长的时间里,有效地遏制了商业贿赂风气。
首先是建立严谨的法律制度,让公众清楚了解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香港不仅对于那些公认的贿赂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对贿赂的不同形态,作出了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比如说,不能用行规、习惯对贿赂行为进行免责辩护。比如说,同事之间的礼尚往来,如果是下级给上级送礼,就要事先报备,获得许可,同时还有金额限制。比如说,大家在一起吃饭,联络感情是允许的,但吃完了还打包就算是贿赂了。
而在公众清楚商业贿赂的边界之后,香港对商业贿赂采取最严厉的打击手段。在立法上不设置立案起点,这种做法,就是大名鼎鼎的“零容忍”。像小肥羊一案当中,27名当事人,只有少数是管理层,多数是九间餐厅的厨师,据外界估计,这些普通员工的受贿金额不会太大。可是,只要证明这些当事人有受贿事实,最低的惩罚是罚金10万港元并判监一年,同时还要没收受贿所得。
同时,比“零容忍”更具威慑的是在惩罚之外,还有行业禁入的规定。有过受贿行为的当事人,不可以在公营机构中做董事、总经理等管理工作,不能再从事需要专业资格的工作,不能担任私营机构的合伙人、经理等工作。禁止的期限可以长达七年。也就是说,一旦被认定受贿,其职业生涯基本上要从头开始。
正是这样的法律环境和打击力度,香港的商业贿赂极少发生。反观国内的情况,商业贿赂的严重已是有目共睹。去年党中央国务院还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年度反腐败的重点工作。但是,效果仍然有待观察。究其原因,既有立法滞后的原因,也有打击不力的原因。如果我们能够多向香港学习,立法更强调操作性,打击更强调零容忍,相信局面一定会有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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