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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负责任的医疗机构”?

  刘海明

  卫生部提出:齐二药事件的受害患者向中山三院要求高额经济赔偿,呼吁明确主体责任人,不让医疗机构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作为医疗机构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提这个要求不能算过分,不过,对于发言人所说的“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如果要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不公正”,笔者持有异议。

  时下,社会责任成为全球性的稀缺资源之一。在我国,“医疗机构被妖魔化”的说法屡有所闻,“妖魔化”他人者当然不道德,但是,被妖魔化者自身有无问题,在驳斥谣言的同时,是否需要扪心自问,查找自身有无被妖魔化的把柄,然而开展必要的自我批评,这才是负责的表现。按照这个标准,有底气说负责的医疗机构为数不多。

  中山三院被患者起诉,法院还没判决,卫生部的边鼓先敲了起来,生怕医院蒙受“不白之冤”,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行政主管部门这样的表态有不负责之嫌。卫生部代表的不只是全国的医疗机构,还包括全体民众,因为他们都是潜在的患者。现在,患者从医院买到假药,成为假药的受害者,要求医院赔偿未果,诉诸法律,合情合理。法院如何审理,是法院的事情。卫生部挂念,实属正常,如果医疗机构败诉,承担了主要责任,表明医疗主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见,这起诉案,表面上是状告中山三院,实际上卫生部也受牵连。这样一来,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审判尚未开始,卫生部先站出来表态。然而,这个表态的真实目的,卫生部有没有“推卸责任”的意图,不能不令人怀疑。从这点上说,卫生部偏袒了医疗机构,民众遭受假药的伤害,而假药又是从医疗机构流出的。

  齐二药事件,最终受到严惩的理应是这家假药生产企业。但作为事件主体单位之一的中山三院,真的就不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吗?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采购程序是否合法,采购药品时可否核对过药检证明,假药的价格是否偏低?这些环节,医疗机构方面是否全部做到?即便做到了,假药进了医疗机构的药房,从这里售给患者。按照《消法》,受害者也该找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再向药厂索赔。事实如何?齐二药事件中的直接受害者找医院,院方逃避责任,拒绝代赔。如此医疗机构,能算一个负责的医疗机构?舆论的质疑,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医疗机构和卫生部的个别官员,距离“负责”还相当遥远。

  (作者系西南科技大学新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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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 与医疗机构缺乏社会责任相对的是:越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就越片面的引入企业经营理念,盲目照搬企业竞争模式和获利最大化。因此强调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成了某些医疗机构和个别官员的场面话就不难让人理解。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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