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相比与传统的银行贷款,银团贷款这个名词越来越多地浮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银团贷款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但是在我国,银团贷款尚处于发展初期,近日,银监会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将为银团贷款在国内市场的发展,打开通道。
我国银行业的国际银团贷款业务起步较晚,首笔外汇银团贷款是中国银行1986年为大亚湾核电站项目筹集131.4亿法郎及4.29亿英镑,首笔人民币银团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12家信用社于1986年为江麓机械厂提供438万元人民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我国银团贷款业务有一定发展,但银团贷款在全国每年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仍然较低。
银团贷款之所以在我国发展缓慢,有着历史的原因。在此次《指引》发布前,我国适用于银团贷款的主要法规是199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它对国内银团贷款业务作了原则性规范,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培育企业集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使得按照市场原则修订和丰富《暂行办法》十分必要。
专家认为,与《暂行办法》相比,《指引》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两项放宽”、“两项规范”、“两项调整”和“两项完善”。
两项放宽包括:一是银团贷款的定义。《指引》将银团贷款扩大到“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以适应现代企业融资多元化的趋势,也为银团贷款业务创新留下空间。二是银团贷款的对象。银团贷款不仅可以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项目,还可以是任何“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或符合“单一企业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等条件。
两项规范包括:一是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同时规定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以维护借款人利益。二是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即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两项调整包括:一是收费制。《指引》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除利息外,银团贷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禁止性规定,明确银团贷款收费应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二是担保方式。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银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的规定。
两项完善包括:一是从可操作性和市场化原则出发,《指引》用较大篇幅具体地规范了银团成员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二是明确了贷款评审方式,鼓励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相比于国际银团贷款市场,我国银团贷款在市场化进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指引》出台后能否得到有效的改善,还需加以时日的考查。采访中,一些在商业银行工作的管理人士对于《指引》的出台,对于银团贷款的促进作用均表示了肯定。
银团贷款的优势在于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市场风险,除此之外,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还将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等。因此,在开展银团贷款的过程中,“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是每个银行防范银团贷款风险的原则,而各家银行必须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才有可能使银团贷款这一新型方式,在我国市场化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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