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龙 江高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发出的 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登记公司出具的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因 公司第一大股东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已履行了 为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分行2990万 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连带责任义务,黑龙江高院已于2007年8月15日解除了集团公 司所持有的公司6000万股股份的冻结。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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