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民政部透露,正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对因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员,要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慰金,争取今年付诸实施,具体标准正在研究中。据悉,目前中国已经有些地方在实行对于因自然灾害死亡的抚慰金制度,有的地区将抚慰金金额定在5000元。
姑且把抚慰金数量的多少暂放一边,国家对因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员,破天荒地给予经济抚慰,意味着传统救灾理念的一次升华,从以往只注重对财产损失的补救,到今后至少实现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同等重视,这是对生命伦理的再度审视,也是对人的价值的再次张扬,彰显了“人”在国家中的位置越来越突出。
我国地广人多,地理环境复杂,是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度。数据显示,仅今年以来,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就已造成3.1亿人次受灾,1797人死亡或者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264亿元。中央财政在已安排67亿元救灾资金的基础上,追加到115.4亿元。但在以往的救灾过程中,我们看到的往往只是对灾民的生活补助。而对于死难者补救制度的匮乏,往往使一些家庭陷于长久的困顿和绝望。对因灾死亡者给予政府力所能及的抚慰金,不仅对于受难者家庭来说,是一个非常及时和必要的精神安慰,同时,这样一种制度性的救济措施,对于挽救一个个濒临破产的家庭来说,比偶尔为之的社会临时性募捐更及时,也更有力。
“死亡抚慰金”制度的建立,固然是危难之际国家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同时也应被视为国家道义责任的回归。在灾害问题上,中国素有“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古话,在很多时候,灾难的发生和蔓延固然有着难以抗拒的自然因素,但很多人祸因素往往会使灾情扩大、后果加重。比如预防不够,比如灾害发生前后信息不透明不及时等等。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先生的一段话可以反证这个问题,他说:今年我国在自然灾害灾情比去年重的情况下,受灾人数和死亡人数下降。原因有三条:一是这些年我们国家加大了对大江大河的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了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二是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了应急救援的能力。一旦发生灾情,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紧急动员、密切配合,本着一切为了灾民的理念来进行应对,对减少灾民的损失和人员死亡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三是民房建设质量的提高,增强了抵御灾害的能力。
必须看到,“死亡抚慰金”体现的是国家的道义责任,它并不能取代一些政府机构在一些灾害事故中的直接责任。发放抚慰金的举措,或能平复死者家属们的情绪,但不能取代在自然灾害事故中对于责任的严格划分与问究。
人们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自由和财富,组成一个个强大的国家,共同抵御各种自然的和来自人类自身的危险和袭击。人们交出的那部分权利、自由和财富,最后就组合成了强大的国家力量,既是国民在遭遇危险和灾难时的最坚强后盾,也是国家时时无法轻松推卸的责任。今天,我们的国家正在逐步实现这样的责任担当,这是国家进步的体现,我们为此欣慰。
欣慰之余,我们也不放弃更长远的追求。我们希望这样一种政府的自我道义担当,能够在不断完善中变成公民可以问责的政府义务。只有这样,政府的“国家保障”、“国家保护”功能才能在越来越强有力的公民监督下不断完善和实现,信息公开和减灾防灾体系也因此日臻完善和成熟。犹记得“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向遇难者亲属提供平均超过100万美元的赔偿,外国遇难者在家属赔偿问题上受到和美国人一样的待遇。从此意义上说,政府勇于担当道义,也是对公民的一次权利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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