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虽然发改委有了明确的结论,但广大公众和消费者仍心存疑惑:行业组织和相关企业串通涨价,难道就这样“改正错误”,仅仅是“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和撤销协会文件中的集体涨价内容了事?虽然发改委的“处理意见”中还留有“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尾巴,但多数人还是想象不出串通涨价该如何“纠错”,广大消费者特别关心通过串通涨上去的价格能否降下来。
就方便面集体涨价这起违法事件来讲,它是多主体实施的共同违法行为,其中作为行业协会的方便面中国分会起了组织协调的作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方便面生产企业在其中也起到了积极的组织牵头作用,但多数企业则是“一般共犯”。因此,违法行为人“纠错”包括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都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除了行业协会公开道歉,撤销集体涨价文件,倡导和督促相关企业改正涨价行为外,相关企业也要公开承认错误,主动将价格降到集体涨价前的水平。
然而,事实上,行业协会文件没有强制力,集体涨价时会一哄而起,而集体纠错时则会应者寥寥。媒体报道的情况已经印证了这一点。发改委的处理意见发布后,虽然方便面中国分会出面进行了公开道歉,但人们既没有看到市面方便面价格的全面回归,也没有见到相关企业的主动回应,个别企业甚至回避媒体。看来,违法行为人的“纠错”很可能不会彻底,而只做做表面文章,实际上仍坚持涨价。
对违法行为的“纠错”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行政执法,执法机关有责任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笔者看来,发改委的“进一步处理”应当包括对方便面中国分会的处罚和对相关方便面企业的处罚两部分。关键是要做好直接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方便面价格的处理。在这方面,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提供了基本依据,具体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根据情节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或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此外,价格法还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退还差价也是串通涨价“纠错”的重要内容。
对串通涨价行为严格到位的“纠错”,既是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的需要,也是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的体现。“纠错”是否到位,不仅检验执法机关执法水平,而且也体现政府对公众利益的尊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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