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近日发布《北京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逐步缩小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收入差距,保证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有关人士透露,随着这个《意见》的发布,“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今年在北京将进入实施阶段。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不是一个新提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那个时候起,“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就成了广大教师梦寐以求的一个理想。在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这个目标被再次重申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从《教师法》中规定“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到《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不低于”,尽管这个目标变得更加务实,其正式实施却远非易事。虽然这些年来,一些领导人和教育部门负责人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目标一定要实现,但似乎谁也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在义务教育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北京,这一目标从今年才开始进入实施阶段,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
事实上,“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这一表述本身,就内在地显示出教师和公务员在工资待遇、社会地位方面的高下之分、先后之别。否则,为什么要说“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而不说“公务员工资不低于教师”呢?
据人事部统计,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报考与计划录取比例为37∶1,报名人数与录取比例均创下历史新高。2006年报考与计划录取比例为48.6∶1,报名人数与录取比例均再创新高。2007年报考与录取的比例约为42∶1,比2006年略有下降,但报名人数仍在继续以“井喷”之势攀升。较之教师职业的“波澜不惊”,公务员考试正在无可争辩地成为竞争最为激烈的“中国第一考”,公务员正在成为中国最热门、最抢手的职业。现实生活中,常见教师“往高处走”当公务员,而罕见公务员“往低处流”当教师,凡此种种,都不难看出教师职业与公务员职业之间的冷热态势。
只要还在强调“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就表明教师与公务员待遇上的差异未有根本改观。但客观而言,北京市宣布“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今年进入实施阶段,终究是一件具有积极示范意义的好事。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如何实施?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意味着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像保障公务员待遇那样保障教师的待遇,而法律同时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也就是说,在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保障方面,教师和公务员再也不能有高下之分、先后之别。这样,“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说法,以及让教师工资亦步亦趋地向公务员看齐的做法,就显得不合时宜、不合情理法理,甚而有人为给教师施加“歧视性待遇”之嫌了。
正确的做法是,将“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改为“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保障”;或者进而像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发达国家一样,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总之使教师的工资待遇具有与公务员同等的刚性保障,而再也不用以“不低于公务员”为限,不必看“公务员标准”的“脸色”行事。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教师的待遇弱势和权利贫困,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像报考公务员那样参与教师职位的角逐;才能如温家宝总理所愿,“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人来当老师”,真正造就一大批“一辈子献身教育、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让学生永久铭记”的教师和教育家,“让尊师爱生的传统美德在全国城乡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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