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国资转让交易价格如果低于评估价格的90%,将被暂停交易。
据悉,财政部将在9月份召开座谈会,对《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据知情者称,起草这份文件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记者经多方求证了解到,这份新文件重申,财政部负责金融国资的管理事项,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国资的转让渠道,并确认了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权限下放给地方财政部门,做到“谁出资,谁负责”。
上市金融企业同级可批
这份文件规定,对于上市金融企业,不超过10亿股的,3年内净转让累计超过总股本5%;对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3年内累计净转让5000万股或超过总股本3%的;在上述基础上转让股份还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还应事先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文件规定,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国有参股股东,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需报批同级财政部门。同时,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当天股价的加权平均价格。
对于场外直接协议转让,文件规定,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因资产重组,经相关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非上市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股份。
文件规定,协议转让的价格确定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财政部认为,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过程,转让价格不能达到最大化。因此,从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财政部表示将考虑严格控制协议转让,转让方启动协议转让程序前,应得到相关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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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