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成立法和监督重点
用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推行十项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一些地方和企业被点名……在此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议程引起特别关注。
8月27日下午,在分组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时,“强化激励措施”的章节为一些委员和列席代表所热议。8月26日,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用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已成为循环经济法草案的亮点之一。
草案专设第五章,对激励政策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在治理污染方面,过去我国一般采用“末端治理”的办法。这种办法最大的问题就是成本太高,地方和企业很难有治污积极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成为循环经济法草案的主线。
除了强化激励措施,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此外,草案专设法律责任一章。
8月26日,首次被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修订草案规定,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修订草案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为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修订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修订草案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内河船舶污染防治。
“大棒要硬,胡萝卜要甜”,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人士对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如此评价。(记者孙东辉)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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