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央行近日发布的公告,如果单一借款人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某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20%,受托机构应披露相关借款人详细信息及信用评级或相关信用状况。
记者28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我国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同时,为了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进一步促进市场建设,防范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已于近日发布公告,要求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等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加强相关信息披露。
为进一步总结积累经验,改进和完善制度,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要求在试点过程中始终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试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针对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研究扩大合格机构投资者范围,加强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规范引导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行为等制度措施,确保扩大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据介绍,自2005年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005年底已获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发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在150亿元左右。今后,这一试点规模还将继续扩大。
根据央行近日发布的公告,受托机构在《发行说明书》中应披露发起机构构建基础资产池所适用的具体标准;发起机构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和方法,以及对基础资产池贷款的相关说明;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和分布情况;如果单一借款人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某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20%,应披露相关借款人的名称、贷款用途、担保或抵押情况、经营情况、基本财务信息及信用评级或相关信用状况。
与此同时,央行还对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共同发布的《信托公告》、受托机构的《受托机构报告》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中的披露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如信用评级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要对基础资产池做出信用风险分析、基础资产池加权平均信用等级情况需对外披露。在产品发行后,还要披露对基础资产池的变动情况及信用风险的跟踪评级报告。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也需向投资者披露。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俗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主要为信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其最大作用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据介绍,资产支持证券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它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利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新型证券。因此,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识别风险,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央行指出,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工作,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基础资产池的风险和收益状况,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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