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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尽快制订税收法典

  关于中国税负是否过高的问题,在学术界曾经引起极大的争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表的关于中国税负水平的报告,也没有消除公众的疑虑。这个本来应当由学术界进行深入研究,并且展开广泛讨论的话题,因为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而前不久发生的网络交易税务犯罪案件,则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敏感和尖锐。

  上海一家企业开办的婴儿用品网络销售商店“彤彤屋”,在2006年6月至12月间偷逃税款11万余元。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该企业以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时以偷税罪判处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8月20日《人民日报》华东版)

  在网络交易日益增多的今天,这样的判决简直是石破天惊。法官判决的理由是,犯罪人采用电话联系、上门送货的方式,进行长期交易,是一种逃避税收的方法。由于个人和企业分别使用不同的税收法律规定,而犯罪人则以形式上的C2C(个人对个人)掩盖了事实上的B2C(企业对个人),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税率大约为4%,而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则平均超过17%。整体而言,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仍然偏高,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时尚的年轻人宁愿选择网上购物,而不愿意到传统商店购买商品的原因。

  法院这一判决所产生的争议是,我国现行的网络交易究竟该如何管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在主要的大型门户网站和商业网站在建造网络交易平台的时候,并没有提醒消费者缴纳有关增值税,更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对本案的犯罪人作出刑事处罚,可能是一种姿态,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然而,如果不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仍然采取差别对待的方法,针对不同的交易群体征收增值税,那么不仅会出现大量的制度空白,而且在执法过程中难免挂一漏万。税务执法机关“选择性的执法活动”,非但难以建立科学的纳税文化,而且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加重税务执法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中国应该尽快制订税收法典,将我国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系统化,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律体系,将那些本来应该由宪法加以规定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安排以及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税收公平化问题,通过完整的法典表现出来。

  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各个国家对网络购物采取免征增值税的做法。为了防止少数不法商人借助于网络平台逃避税收法定义务,有些国家采取了严格的属地原则,凡是在其国内从事网络交易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但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利用税收法律体系内部的相互调节机制鼓励电子商务的做法,值得中国的立法机关认真参考。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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