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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需有双向机制

  为促进城市居民节约使用水、电等资源性产品,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新京报》8月27日)。

  应当说,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价格变化,对居民水电气的需求弹性产生影响,进而在促进社会重视资源性产品节约同时,并有利于居民节约理念的确立与进步。但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还需要有一些相关的制度配套。

  首先是,具体办法的制定要有利民的行政导向。这是因为,居民生活所用的水电气,其数量不但与家庭人口有直接关系,且还会因季节变化而有所起伏。在此,准确的把握居民所用基数(累进加价前数量)与累进加价起点数确定之间的临界点,就显得十分重要。对此不难预见,如果一旦累进加价前的基数定得过大,结果将不利于资源性产品的节约;而如果定得过低,也会对城市居民生活造成不便,而影响基本生活质量。所以在此前提下,用技术手段对城市居民近几年的人均用水数量统计,加以一定数量宽限,定下基数和累加幅度。而对累进价格的把握,鉴于现有价格听证制度的缺陷,特别是水电气所涉及的行业垄断,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似乎应该以不局限于听证的方法作一点探索,更应以有民主倾向的办法来寻找合理的价格区域。在寻找合理价格的同时,也有利于社会民主政治氛围的进步与形成。

  其次,在制定水电气累进加价办法中,还需要有相关的双向激励机制。这样的机制应具有:当居民水电气所用数量在超出一定数字时,除了用水越多价格越高的约束特征外,同时还应有相关的正向激励特征,即当居民所用数量没有突破基数时,可以节余数量的一定比例结转下月作为奖励,以使相关居民因临时与偶然因素突破基数时用作冲抵,而不用以累进价(或按低一级累进价)付费。也就是说,当居民所用水电气超过一定数量有累进加价制度约束,那么在有所节约时,也有相关的奖励制度鼓励。倘有如此双向机制,肯定会对浪费资源性产品行为有所约束的同时,更还能促进居民节约风气的形成。

  所以,在肯定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必要性的同时,相关地方政府还要本着好事办好的角度,在设计具体办法时应确立利民与节约的理念,并以如此的双向制度机制安排,以自觉的节约理念与累进加价约束的双向影响促进社会风气的发展。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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