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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取消不能看地方脸色

   广东肇庆律师郭生平日前向省政府递交“万言书”,呼吁尽快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此前,广东省人大代表梁光泽、广州市人大代表谢汉才也提出停止征收这项收费,引起政府高度重视。有报道称,广东省政府正派团赴广州、东莞肇庆河源四地专题进行调研。

(《新快报》8月28日)

  事实上,全国已有多个省份终结了这项收费,北京天津等市也在今年先后宣布取消。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之所以应取消,是因为它早已失去了法律依据,而成了一项“违法收费”。7年前通过的《立法法》在第9条里明确了“法律保留”原则,将“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规定为立法机关保留的对象。也就是说,除非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否则行政机关不应自行设定任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项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正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征收,而这项收费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务院虽曾于1987颁行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授权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但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并无设定一项行政收费的权力,更无授权行政部门设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这种行政体系内的自我授权,从《立法法》施行之后,就应失去法律效力。更何况,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也在1998年12月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令废止。连部门规章上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也已经不复存在了。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不仅是一项不合法的行政收费,而且还是一项不合理的收费。依有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如我们所知,个体劳动者是否加入某个协会,应采取自愿的方式,岂能通过行政收费强迫加入?协会是社会团体,而非工商部门的下属机构,协会的会费也应由协会自行收取,而绝不能由工商部门来代劳。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是个“全能政府”,管理的触角无所不在,社会也被遮蔽在行政所代表的国家之下,社会自治权事实上被行政权所垄断。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就是要将重新恢复被扼杀了的社会活力,要让“全能政府”逐渐转型为一个“有限政府”。作为行政部门的工商局理应退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更不能超越职权去为一个社会团体强行收取“会费”。

  当然,我们也不能忘了“名”与“实”之间的差别。所谓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不过只是一个高挂着的“羊头”,工商部门“以费养人的工具”才是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实质。正如有的个体工商户所言,说是会费,但会员却没有享受协会任何的服务。至于这笔巨额会费的实际用途,会员更是无从知悉。既不提供服务,又要强行收费,这“无本万利”的生意真是天底下最好的一宗买卖。据统计,广东现有253万户,即便按每户年缴费1000元计,广东年征收个体工商管理费也超过25亿元。这笔巨额收费究竟花在了什么地方,审计机关理应介入审计,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公之于众。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还是一项歧视收费,它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这个特定的对象。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也应与国有公司、三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平等竞争,他们同样向国家纳税,但却只有个体工商户在税外被强行收取管理费,这种貌似“合法”的收费成了行政权在市场中欺凌弱小的典型。

  既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就理应立即取消——我指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而不能任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是保留还是取消。作为监督法律实施主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有必要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给个明确的说法,如果《立法法》的施行还要看各地行政部门的脸色,还谈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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