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布了由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对原 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自 2007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地区的进口双酚A(该产品归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 案调查范围之内)时应缴纳5.0%-37.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5年。
    公司拥有目前国内最大的双酚A生产基地,该反倾销案终裁对公司的主营业 务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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