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于2004年8月9日代表基金景宏和
基金景福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一审判决后,我公司于2007年7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8月29日,我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2007)宁民商终字第73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宁民商终字第74号
《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我公司该院决定受理该两起上诉案件。我公司为
尽力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为本案二审诉讼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将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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