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为期4个月的北京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正式启动,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在药品安全整治方面,将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9月2日新浪网)。
明星、专家在公共媒体上现身说“药”时下已是“泛滥成灾”,禁令一出,民意的回应不乏叫好之声。
当然不是,1995年2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的《广告法》第14条对“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明确规定了五项禁令,分别为“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可见,任何以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药品的疗效作证明的广告早在12年前就已被《广告法》所明令禁止。从法律上讲,一点不用劳烦北京市在这次特别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此类广告“将禁止和取缔”。
其实,《广告法》并不禁止明星等公众人物为药品代言,而只是禁止明星以患者的名义证明该药品的功效。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把对明星违法的强烈痛恨情绪,也带入到行政执法甚至立法中来。
运动式执法,本来就是法治不彰的典型表征。已有的法律不予执行,非要在运动中另立新法,其结果只能是令法律尊严尽失,公信扫地。
我建议,如此与法律相冲突的禁令还是不要出台的好。至于药品安全整治,认认真真、切切实实地执行好《广告法》就已经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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