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4年纳入立法计划,经13年的反复修改权衡,终于有了今朝分娩。但是,这部法律要真正成为高悬在垄断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成为一部既能与反垄断立法的国际趋势接轨,又能对中国独特的垄断情势预防和制止的“利剑”,仍有待时日。
毋庸置疑,反垄断法是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这部里程碑式的法律的出台,特别是对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这些行业以及整个社会必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然而,由于我国正处在历史转型阶段,这部法律不可能在出台伊始就满足社会各方的期望,使各方利益得到完美的平衡。
究其缘由,一方面,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的期望值太高,不仅将彻底清除种种垄断行为的美好愿望寄托于这部法律,还把诸如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设想也寄托于此。然而,这部有关“微观经济”的法律并不是百科大法,其任务主要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它的目标是单一的,并不能承担起太多不可承受的“生命之重”,更不能解决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有的问题。
另一方面,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方式和公共选择的过程,总会受到相关经济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以及不同利益和需要的驱动,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是社会利益各方博弈和妥协的结果。而对于涉及到社会强势权力利益的反垄断法,在法律草案修改的过程中,更是从始至终贯穿了社会各方力量的博弈,其中最受关注以及争议最多的有关“行政权力”的内容更是几易其稿。最终出台的反垄断法对民众关注的行政垄断的规制,依然没有给予有力的回应。从其条款来看,对禁止滥用行政权力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尚是一种“粗线条”的框架。
应该看到,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轨过程中,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经济、行政等改革的任务,期望通过一部反垄断法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消除行政垄断赖以生存的土壤是不现实的。正如许多业内人士所指出的,我国在实践中对反垄断法的需求是迫切的,其立法的意义大于操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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